2020年12月26日,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十二场)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举行。本次会议在广东省法学会的指导下,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供支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等广东省内和省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共1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致辞环节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主任(院长)刘晓春博士,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建华律师依次致欢迎辞。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充分肯定了深圳在推动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发展方面的突出优势与重要意义。赵旭东会长指出,深圳作为改革开放之先锋,高校林立,引领着经济与思想的创新和发展,是民商法研究的重要基地,未来在《民法典》的实施、《公司法》的修改等研究领域应当更有力地推动学科交流与进步。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在致辞中表达了对“深圳经验”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的期待。姜滨副会长指出,值此《民法典》颁布之际,深圳民商法研究的任务是推动《民法典》适用、保护市场主体、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为广东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先行示范、献计献策。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对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实务人士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对广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与各承办单位、支持单位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周林彬会长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论坛围绕《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期待相关研究和讨论将在推动我国《民法典》有效实施、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能大有所为,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主任(院长)刘晓春博士在致辞中表示,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升级云上仲裁等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为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参与方提供更加安全便捷、智能精准、公平公正的仲裁服务。在即将到来的2021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将按照国家法治建设先行示范的要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建设,持续加大国际仲裁创新力度。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介绍了深圳大学的办学特色和学术传统,以及深圳大学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成果和科研发展情况,并指出《民法典》实施在即,相信通过本次会议在《民法典》适用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进行讨论、形成共识,能为法治发展贡献更多智慧。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建华律师在致辞中介绍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与业绩成果,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祝愿,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丰厚的研讨成果。
【大会主旨演讲】
大会主旨演讲环节在会议开幕致辞结束后进行,由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义坤教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斯院长主持。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发表了题为《商事仲裁与调解双轮驱动,为ADR注入更强活力》的主旨演讲。沈四宝会长指出,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种种阻碍商事调解制度全面发展的问题,对此沈四宝会长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主张,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制度改善与实践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崔建远教授的主旨演讲题目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崔建远会长通过比较法分析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并提出了恢复原状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等一系列学术创新观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向与会嘉宾作了题为《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主旨演讲。赵旭东会长回顾了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公司治理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仍然有较多问题存在,立法与实践存在一定脱节,法律实效有待提高,因此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的主旨演讲题目是《<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广东为例》。周林彬会长强调了《民法典》对广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广东社会治理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以《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为抓手,为广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提出了系统性对策。
主持人陈斯院长对上述四位主旨演讲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点评,肯定了演讲嘉宾观点的新颖性和适时性,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拓展。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在与谈环节对上述四位主旨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朱慈蕴教授对赵会长将公司治理制度完善定位为《公司法》修改核心问题的方向指导表示赞同,并指出赵会长关于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权利义务体系、落实精准追责的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温世扬教授指出崔建远会长有关恢复原状请求权属性问题的研究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充分肯定了其法教义学和比较法分析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刘凯湘教授指出沈四宝会长就商事调解制度发展提出的建议具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李建伟教授认为周林彬会长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独特角度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站位高远,而对广东有关工作的对策建议则求真务实,值得肯定。
【专题研讨第一分会场:《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会议在专题研讨环节设置了两个分会场,第一分会场以“《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发表了题为《人格标识使用许可合同的规范适用》的专题演讲。温世扬教授在演讲中梳理总结了《民法典》中涉及人格标识使用许可合同的规范包括第993条、第1020条和第1022条第2款,提出以上三条构成了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规范体系,其中第933条宣示了部分人格权的积极权能,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支撑,第1020条与第1022条第2款分别对应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别解释规则和特别解除规则。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荣珍教授发表了题为《民法典时代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法律问题研究》的专题演讲。王荣珍教授指出,我国缺乏规范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统一立法,为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法律应当以年龄为标准区分未成年人可否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对于不能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王荣珍教授建议立法应当明确在成年旅客陪同下免费随行的未成年人人数上限,而对可以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票价优惠。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副院长发表了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客户名单的判定标准》的专题演讲。姚建军法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与依据这一疑难问题。姚建军法官结合商业秘密的本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不同情境下客户名单的区分标准与具体类型,为相关纠纷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发表了题为《民法典集体土地征收条款适用中的争议问题》的专题演讲。于凤瑞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43条的适用中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城中村改造中收回宅基地适用条款的选择问题;二是《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成片开发征收问题。于凤瑞副教授表示针对目前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未来研究应当强调《民法典》是这一问题解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欧阳福生副庭长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第1185条适用的困境——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体系化》的专题演讲。欧阳福生法官指出,《民法典》未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适用时如果类推适用《商标法》第63条规定,将会导致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再现。欧阳福生法官建议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需对《民法典》第1185条中的“相应”一词进行解释,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并将“准惩罚性赔偿”融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范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瀚副教授发表了题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解释论中获取市场机会的正当性界限》的专题演讲。张瀚副教授指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问题争议颇多,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都存在较大分歧。张瀚副教授认为,第三人侵害合同不仅需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还需要对侵权行为人的商业目的和竞争动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而商业言论和市场主体交易自主权是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特殊抗辩事由。
主持人刘云生教授表达了对上述上述六位演讲嘉宾发言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拓展。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总裁郝继伟,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东德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张保红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李艳梅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曹益凤博士对上述六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郝继伟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模糊和司法适用谨慎,使其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惩治目的,因此建议立法和司法应当正视权利人的弱势地位,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门槛。侯东德教授提出未来实践中若要真正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重要的是在社会上树立普遍的认识和观念,而不局限于法条的适用问题。张保红副教授充分肯定了温世扬教授的发言内容,并指出从法解释学角度研究《民法典》人格权编是民商法学者未来的重要发力点之一。李艳梅教授认为王荣珍教授的研究内容不仅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问题,更关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问题,体现出《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百科全书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曹益凤博士认为于凤瑞副教授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实证支撑研究,具有学术价值。
【专题研讨第二分会场:粤港澳大湾区民商法律实践的创新发展】
第二分会场以“粤港澳大湾区民商法律实践的创新发展”为主题,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钟明霞教授,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博士主持。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发表了题为《商事信托在大湾区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的专题演讲。于海涌教授认为信托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迟缓,且长期以来都未专注于“本业”,而是普遍从事资金通道业务。于海涌教授提出,我国信托制度面临的重大障碍是双重所有权制度的本土化问题,《信托法》对此采取了模糊的态度,留下了立法漏洞,但同时指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达,有开展信托业务的现实需求,需在制度设计上更臻完善,以在实务操作中真正发挥出信托的作用。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发表了题为《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的思考——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除名制度为例》的专题演讲。蔡元庆教授概述了深圳新修改的商事主体商业登记簿除名制度的立法背景、特色规则及其逻辑关系、与既有的注销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区别等广受关注的问题,并对商事主体商业登记簿除名制度的立法创新价值予以了充分肯定。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博士发表了题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的专题演讲。文雅靖博士首先高度肯定了党中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决定的意义,并指出内地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两地司法机关协调民商事司法协助时存在推进困难、较为耗时的问题,而且香港实务界普遍认为,香港法院的司法适用中没有确定内地法院判决符合“最终及不可推翻”原则,容易出现平行诉讼、重复诉讼现象;二是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的落实过程中存在“落地难”问题;三是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落地时,存在滞后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文雅靖博士提出以下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一是坚持一国两制、求同存异,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机制;二是优先解决立法授权问题,争取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在协作协同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审批、决策权力;三是加强内地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协调工作机制的建设。
《中山大学青年法律评论》执行主编、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睿发表了题为《法律与经济发展的“深圳经验”:私法优先》的专题演讲。王睿博士提出,在改革先行先试、角色定位为“对外窗口”的前提下,深圳的地方立法和各类创新主要通过私法尤其是商事立法来实现。对于深圳未来法治建设的新挑战,王睿博士指出深圳应当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权,加强私法方面的制度建设,给予私法创新更多的司法保障,并进一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活动。
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兰才明律师发表了题为《个人破产条例对大湾区营商环境的影响》的专题演讲。兰才明律师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既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又强调了对“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企业家重生机会的保护。对此兰才明律师充分肯定了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对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权益保护具有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高菲讲师,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安雪梅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祥生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越鹏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陈晶讲师,南方医科大学法学系冯曦副教授对上述五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高菲讲师提出“沪港通”跨境操纵市场第一案的投资者能否在内地起诉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人,存在诉讼成本和起诉主体两方面阻碍,而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建设跨境纠纷的调解、仲裁等解决机制是可选的解决路径。安雪梅教授认为与商事主体商业登记簿除名制度相配套的公章管理制度、合同效力规则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曾祥生教授指出商事主体商业登记簿除名后的清算义务、债权人权利保护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规定。陈越鹏博士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一国两制三法域、三地立法司法执法要素不均衡发展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在完善内地基础金融制度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筹划商事信托三地互通规则。陈晶讲师提出企业界主导制定的商事自治规范对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立法的颁布产生了积极作用,是私法优先规律的重要表现。冯曦副教授从制度的趋同和竞争、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的关系分析了商事主体商业登记簿除名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信托制度等的一般规律,对私法领域的能动司法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
【《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一阶段研讨】
26日下午,本次会议进入《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环节。为紧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为目标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和完善方案,本次论坛以“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研究”为主题,聚焦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司法解散、公司行政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公司清算义务等问题,探讨相关制度的实践现状和立法完善。第一阶段研讨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东德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钟明霞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的演讲主题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修改》。李建伟教授指出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方面。在《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关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具体方面包括:一是公司解散事由不应仅有公司僵局,还应包括股东压制;二是完善未依法解散的少数股东免责机制,并协调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矛盾。
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兰才明律师的演讲主题是《破产程序中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内容与责任承担》。兰才明律师指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范围,与《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一定混乱。例如在过往破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不再追究相关主体清算责任,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规定破产程序结束后仍可追究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责任,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原理和操作差异有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的演讲主题是《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内容与责任承担问题》。韩长印教授提出了若干关于公司清算义务的疑问及反思,并特别指出可排除于清算义务人之外的股东仅限于非实际控制人或非控股股东。在其他清算义务主体中,公司董事的破产信义义务也应局限于清算过程中发生资不抵债之时,而非普遍适用。
主持人侯东德教授对上述三位演讲嘉宾报告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启发价值予以了高度评价,并就破产程序与非破产程序的清算义务人范围、僵尸企业清理的便捷注销程序等问题发表了独到见解。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王首杰副教授,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兼法规部部长董立群,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科学博士候选人黄志成对上述三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蔡元庆教授认可将股东压制作为公司司法解散事由,同时提出在制度设计上其应当与现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僵局导致司法解散的事由区别对待。王首杰副教授指出基于保护相对弱势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考量,司法解散制度更需要关注的是制度细节的设计,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董立群在与谈中结合其工作经验,提出了中小股东推动清算程序的困难较多、中小股东被债权人追究清算责任的风险较大等不利于创投行业投资者的问题。黄志成提出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指数不一定具有参考价值,且股东压制问题是否必须专门立法解决仍值得商榷。
【《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二阶段研讨】
第二阶段研讨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瀚副教授、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博士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的演讲主题是《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发展与不足》。朱慈蕴教授指出,实践中股东在非破产情形下“实质”逃避出资义务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有必要讨论该情形下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朱慈蕴老师建议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需修改出资认缴制、直接引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并新增规定认缴制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庭陈向科庭长的演讲主题是《僵尸企业/濒临破产企业清理与解散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陈向科法官梳理并简析了近年僵尸企业清理相关的争议问题,例如自行清算成立的清算组是否都具有申请人的身份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对自行清算阶段的债权申报和财产调查等清算工作结果予以吸收等,并相应提出了解决此类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建议。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法制科王莺翘科长的演讲主题是《僵尸企业/濒临破产企业清理与公司行政解散制度的修改》。王莺翘科长介绍了深圳创新的商事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一是增加依法除名为公司解散情形;二是对公司清算情形进行分类,如简易清算、一般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按类别进行细致规定;三是对公司注销情形进行分类,如简易注销、一般注销、依职权注销等。
主持人张瀚副教授对上述三位演讲嘉宾的报告作了总结:朱慈蕴教授关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观点较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规制力度更为宽松;陈向科法官关注了自行清算与破产制度的衔接、强制清算与破产制度的衔接等问题,并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值得对法院持有态度的深层次原因进行研究;王莺翘科长从行政法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具有开放性、创新性的“深圳经验”,观点令人印象深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刘洪华副教授、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彭学武律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丛珊讲师、惠州学院政法学院危兆宾副教授对上述三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刘洪华教授认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涉及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与交融,朱慈蕴教授的建议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彭学武律师认为非破产情形下不应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应尊重股东最初认缴注册资本的选择。丛珊讲师主张从软法角度加强公司资本的信息公开,而非侧重于硬性规定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否则可能违背公司自治原则。危兆宾副教授从公司法的价值判断角度提炼了三位演讲嘉宾的发言内容,强调公司内部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张力关系值得更深入研究。
【《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三阶段研讨】
第三阶段研讨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教授主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蔡伟副教授的演讲主题是《解散、破产、清算间衔接与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修改》。蔡伟副教授通过梳理司法实践的观点,提出了公司清算所需经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能否申请公司清算、公司清算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限制等诸多实务疑难问题,主张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关注市场自主与政府强制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重视清算相关实践的统一程序问题。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洲律师的演讲主题是《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深圳试验”与“深圳示范”》。杨洲律师介绍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行会协会商会等在公司解散与清算领域的各类先行先试经验,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未来政府破产管理局和公职管理人的功能作出了展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王芳法官的演讲主题是《公司高管的法律职责与清算义务——以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为视角》。王芳法官指出在清算案件中,法律对清算配合义务规定不明导致股东、高管不配合的问题较为棘手,因此应当考虑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构成配合清算义务人。此外王芳法官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甚至《刑法》等部门法有必要形成联动。
中山大学法学院廖艳嫔副教授、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主任汪道伟律师、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高菲讲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琳玲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余斌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薛波助理教授对上述三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作出了点评。廖艳嫔副教授回顾了三位演讲嘉宾的发言,针对演讲嘉宾提出的待解决问题发表了见解,并进一步地提出了相关衍生问题。汪道伟律师提出公司清算纠纷中,一般情形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同样都是受害者和弱势群体,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补偿存在合理性问题,并关注了司法解释中增加股东义务的合法性问题。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高菲针对深圳先行先试的简易注销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追问。孙琳玲律师提出应当关注实践中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分别为国资委和自然人的不同情形下,公司清算义务的制度设计异同问题。余斌博士指出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衔接不仅是程序的衔接,还涉及实体权利的衔接。薛波助理教授赞同王芳法官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应当一揽子修改,形成紧密联系的整体。
会议闭幕式环节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主持,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山大学法学院董淳锷副教授表达了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的热情参与和深刻研讨的感谢,并从本次会议的学术引领意义、立法和实践推动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总结。随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钟明霞教授为本次会议的优秀论文获得者颁奖。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