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换届大会暨2020年学术年会”11月14日在广州成功召开,会议由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南粤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邀请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房地产法律实务界人士就疫情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主题进行交流研讨。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蔡镇顺出席会议并作致辞。
会议现场
广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郑桂琼主持换届大会。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朱列玉作工作报告。会议选举出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朱列玉被当选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
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义军主持学术年会。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张云云处长作主题发言。张云云处长认为,现行法律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从广州地区现有判例来看,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续期决定时会考虑该决定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土地用途与申请续期时控制性规划里的土地用途不符时,法院一般会认为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续期的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也与深圳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相符。她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条件进行统一规定。
主题发言结束后,四名论文代表分别发言。常务理事钟澄博士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征地给予留用地返还这一征地补偿政策进行明文规定。留用地政策在落实中存在返还比例问题和留用地选址规划问题,而对于留用地开发一般存在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和申请返购三种方式。他认为,肇庆市彭寿社区和深圳市对留用地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留用地(物业)应当纳入法律规范,先规划后征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常务理事李博法官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留置租赁房屋内的动产并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况较为常见。但留置权不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违约在先,出租人留置动产在后,不符合留置权构成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另一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能设立留置权。出租人的留置行为与留置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有合法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的留置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则为侵权行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冼晓莉法官认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部分出让人为达到阻却合同履行的目的实施了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例如虚构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等。她提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审查处理,可以通过租赁登记备案或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进行判断。承租人的主张构成买卖合同履行的抗辩的,应允许买受人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她建议,对于虚假诉讼及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严厉制裁,并通过信用警戒等创新制裁方式增加违法成本。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四级主任科员贺小丹认为,《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助力运用私法手段较好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居住权的基本属性为社会性,而非投资性。但根据《民法典》第368、369条两个但书的规定,《民法典》默许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赋予居住权投资性。她认为,我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中赋予居住权一定的投资属性,以满足多样化利用财产的现实需要。
颁发聘书
最后,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对本次会议做了总结。他强调,研究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东省法学会的领导、支持与关怀,离不开研究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希望大家齐心协力,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学研究,继续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建设智力支持。
与会人员合影
(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供稿)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