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讨会” 于2016年5月16日在北京召开。该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和全国13点试点省份的检察官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一些著名专家学者等8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我院蔡彦敏教授、罗恬漩博士应邀参加会议。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至今已近一年。截至目前,全国13个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省份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8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9件;线索最多的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达889件,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55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28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61件。全国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6件,已审理结案7件,除1件因行政机关纠正后检察机关撤诉外,其余6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了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情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代表研究会进行了主题发言,阐释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重要意义,对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提出了期望,并就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会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是法律监督形式的创新实践,弥补了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较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难等问题;在人大的监督下,检察机关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防止滥诉对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干扰,也能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降低司法成本。会议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近一年来,改革任务进展顺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诉前程序,促使相关行政机关关注和重视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客观上起到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改的效果,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相关侵害人,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学法守法以及提高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会议还就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程序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蔡彦敏教授发言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称谓和诉讼地位,深层次反映的是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以及该两项权力与当事人诉权(权利)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的考量取舍应从大处着眼、以简驭繁,注重中国特色与诉讼规律间的平衡,注重中国改革经验的世界性关注及其影响,因此采用“原告”而非“公益诉讼人”之称谓和诉讼地位是更优选择;诉前程序应当注重谦抑性和必要性相结合;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是作为上诉人还是抗诉人,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50-52条的规定等,应当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以及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对和解、调解、撤诉、诉讼费用、裁判等具体问题的把握,应当坚持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和审判者依法审查相结合,应允许依法和解、调解,允许依法撤诉;公益诉讼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最后由败诉方负担;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依法裁判;应推动尽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建议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对公益诉讼程序作出更系统全面的规定,以解公益诉讼所涉诸多程序问题在诉讼法律规范上缺位的燃眉之急,使公益诉讼试点改革获得诉讼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实践的规范性。
本研讨会聚集多学科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最高法、检两家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实务工作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直接对话交流,分析成绩、总结经验和探讨问题,对于进一步落实试点工作和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稳健发展,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