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提升执法检查社会参与度和专业度
率先开展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能否出实效,需要找问题,更得看门道。省人大常委会首创在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以及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这是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的新尝试、新举措。
在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参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的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专家指出,他们中有律师、专家学者、建筑工程企业负责人和消费者等各界人士,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等特点。“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的形式,提升了执法检查社会参与度和专业度。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条例宣传不广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法律责任界定不全面等问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邀请了省青年联合会和省律师协会两家单位的专家参加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发现,在宣传普法方面,部分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缺乏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内容,一些相关责任人不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质量责任义务的规定。另外,广州、深圳、茂名等市在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众网上公布《条例》,其余18个市迄今为止均未对《条例》进行网上公布。
“立法后评估的专业化使得执法检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回应了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适用性问题和当前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庆方指出。
例如,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到,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每一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仅监理单位认为是重要工序的才须经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对此,执法检查组经过有针对性的研究认为,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条例的规定是广东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不存在适用不明确的问题。
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耀光表示,运用“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的方式,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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