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法治报告会

专家网络访谈
问题一:您认为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它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阐述了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告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大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问题二:您认为这次宪法修改有哪些重大意义?
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同时,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之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修改。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问题三:您认为当前保障宪法实施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制度。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此次宪法修改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此举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合宪性审查,是依据宪法对法律文件或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认其与宪法规定是否不一致、相抵触或矛盾,并根据宪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合宪性原则。在现阶段,合宪性审查的职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才纳入正式审查程序。
问题四:怎样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句话源于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候的经典论断。即,“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的社论标题就是“宪法: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此后,“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逐渐成为我国主流政治话语中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出现在一些中央文件中,也在许多重要场合被国家领导人所引用。
不仅如此,这句话也已经成为法律文本中一个重要法律命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两个法律决定都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访谈预告访谈预告

2018年4月“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四十四讲将邀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室副主任翟国强作“学习宪法及修正案,加强宪法实施及监督”的专题辅导报告。届时广东省法学会联合南方新闻网将对翟国强主任进行个人专访,敬请关注访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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