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句话源于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候的经典论断。即,“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的社论标题就是“宪法: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此后,“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逐渐成为我国主流政治话语中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出现在一些中央文件中,也在许多重要场合被国家领导人所引用。
不仅如此,这句话也已经成为法律文本中一个重要法律命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两个法律决定都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特征。无论在政治文件、领导讲话,还是法律规定中,“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往往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相提并论,各有侧重。总体而言,宪法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国家的根本法。一方面,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重要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具有面向未来的属性。我国宪法确认了国家的根本道路和政治方向,确立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另一方面,作为根本法,宪法是法治体系的根基,是“一切法度之根源”,是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从政治的角度看,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国家各项工作沿着既定的道路和目标前进,避免了在各种大是大非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从法治的角度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总依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作为根本法,宪法必须被实施,否则将形同具文。为保障宪法实施,应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不仅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根本法。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真正的宪法必然铭刻在人民心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需要提高全体人民的宪法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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