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种认同和养成,要在内心真正地去对法治道路有一个非常清醒的认识,就是一种认同感。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类社会多元共治的一套法律技术,这种认同感可能会来指导他的行动,可以说法治思维它更多是一种思维层面。法治方式是外化为一种行动,首先取决于你对法治的认识,包括法治思维的养成,因为我们传统是伦理思维比较发达,比如命令服从、互相关照等。但是法治思维和伦理思维是有区别的,法治思维至少是要强调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思维,换句话说,你做任何事情可能要有依据,要有法律规则的底线,你在做任何行为的时候要有一种规则的意识,就是证据的意识、规则的意识、程序的意识、人权保障的意识,这些东西都是非常基础的。这种思维的养成也是跟你长期的一种训练有关,包括学习、实践,这个过程中还是需要不断地培养和提升的。
虽然我们有法学教育,但是接受法学教育毕竟是少数人,而且法学教育也不意味着法学思维就已经完全形成,光有思维不够,还有怎么操作。第二个面临的问题就是我们自身法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比如说我们的规则体系有不同步的问题,像计划生育政策放开了,但是我们的法律还没跟上,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问题应如何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在适用法律上经常就面临着一套是政策一套是法律,而且这两个之间不完全一致的时候,你到底是服从政策还是服从法律,这就需要很高的一种法的精神来统领。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顾问、助手这样一种支持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虽然近几年政府聘法律顾问、专家,发展得很快,但是还有非常大的空间。现在可能是出了问题以后我来找这些法律部门、法律专家来解决,但是在上游的决策、上游的政策的制定、规划的制定,整个运作过程中还是比较缺乏。因为国家要法治的话,方方面面都要建立在规则之上,所以在这里可能要加快立法的不足,其实我们国家还有很多社会治理没有制度、没有规则,法制思维也是立规则办事,需要有规则来支持来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一套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规则体系,但是我们制度建设现在也面临问题,因为我们法律制度可能更多是借鉴西方,西方跟我们的模式又不完全一样,所以就导致了我们实践做的方向性很对,但是制度就没有跟进。一方面我们要有法治思维,另一方面我们也还不能够完全局限于在眼前。我们要符合法的精神,要兼顾多元利益,要考虑人权的保障和底线,要听取老百姓的意见。
还有就是社会理性的精神,认不认可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个也是必须要考量的,因为中国人比较重情感,有时情感不到位,有些会走极端。法治思维需要明确方向,因为依法治国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要能配套,它是依赖于整个体系的建设、整个社会的理性精神。法治是个系统工程,所以法治思维、行为模式只是在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需要有很多培养、学习、锻炼的空间,同时跟别的系统又相互依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别的系统不是很完善的话,那它的作用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对我们这样一个传统文化的国家来讲,行为模式是一种技术性的,它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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