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自今日起正式施行。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辅警改革相关实施工作。据悉,深圳市公安局将于近期启动首批辅警招聘工作,并尽快出台辅警管理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保障、退出等“1+10”配套制度。
首次立法明晰辅警身份与权责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条例主要针对深圳警力紧缺和现有警务辅助岗位临聘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等突出问题,依照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在研究借鉴国内外辅警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对辅警的身份性质、职责权限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条例对于辅警的聘任也有严格要求。应聘辅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4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调研和挂网收集意见逾3000条
在深圳市人大主导下,深圳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多次深入研究,对辅警职责权限等核心条文反复论证。为推进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深圳市人大开门立法,于2月13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圳市人大还专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市社会科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及各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深圳市人大组织到市公安局和宝安、福田等区公安分局调研辅警立法有关情况,先后召开9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700多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岗位临聘人员代表的意见建议。
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圳市人大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000多条,为制定一部符合群众期待、对接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求的辅警管理法规奠定了坚实基础。经三次审读,条例最终于8月17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施行。
■解读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傅伦博:
创新执法赋权并加强执法监管
傅伦博认为,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对缓解警力不足、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围绕“三有一严”思路,对辅警的责权利及管理进行了整体设计,为辅警参与行政执法进行适当赋权始终是立法的重点,也是深圳辅警管理改革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辅警身份。条例将辅警视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义为“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规定其履职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突出了其身份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将有效增强辅警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工作责任感。
二是创新执法赋权。在遵循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深圳实际,除授权辅警可独立从事一般性警务工作外,特别针对深圳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对多项法律规定的须由2名警察完成的行政执法工作变通为1名警察带领1名辅警即可从事,为缓解警力不足问题探索新路径。为保障履职需要,条例还明确辅警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为防止权力滥用,控制执法风险,条例规定了多项比较严密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条例严禁辅警替代民警开展刑事执法、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等警务工作。
此外,增设兼职辅警。为给改革纵深推进拓展空间,条例借鉴境外辅警管理经验,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招聘非全日制形式的兼职辅警”,以满足举办大型活动、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临时调遣辅警力量的需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
较好地解决了辅警权责对等问题
深圳作为全国超大城市,长期受人财物海量流动、人口结构倒挂等多重因素困扰,社会治安动态管控难度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城市。在警力严重不足、正式警察编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深圳公安系统通过购买服务、临时聘用等方式,使用了相当数量的治安巡防员、交通督导员、协警等临聘人员。曾月英认为,深圳市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出台辅警条例很有必要。
一是从授权执法的角度看,规范辅警管理,如果只单纯强调辅警的辅助性质,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也无需专门采取特区立法的形式。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执法需要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共同参与,但这些规定出台时还没有“辅警”的概念。条例规定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参与执法,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遵守上位法与结合深圳现实情况作出的适当变通,从法律层面使辅警真正成为深圳正式警察的有效补充。
二是从保证队伍素质的角度看,辅警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其队伍的综合素质应当与其身份和职权相匹配。条例规定辅警必须参照人员警察招录严格招聘录用,并设计了分级分类培训要求,同时也设置了层级管理、监督约束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强化辅警队伍的法律、业务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是很好的举措和抓手,能够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从而保障辅警队伍依法履职、规范服务,发挥好辅助作用。
三是从职业保障的角度看,条例规定辅警的职业保障由财政全额负担,同时给予辅警优抚、保险、申请保障住房等待遇,有利于提升队伍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切实解决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也为吸引社会优质人才进入辅警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从管理监督的角度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条例规定辅警违法履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给公民、法人造成侵害的,公安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辅警权责对等的问题,能够防止辅警滥用权力,控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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