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涛 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围绕与东盟、欧盟以及非洲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推动“数字丝绸之路”深入发展,探索数字经济相关标准和治理规则的协调合作。当前,“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随之也带来了“数字鸿沟”问题,数字治理问题仍较为突出。
“数字丝绸之路”的长足发展与各国数字立法体系的建立之间会形成一种张力,有关数据跨境传输、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会成为影响“数字丝绸之路”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关数据跨境传输、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制度、规则与标准的相互衔接与融合将会成为“共商、共享、共建”原则之下的重要议题之一。对此,提出如下数据治理的路径,以供探讨。
一、加强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相应的沟通交流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进一步加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司法与执法上的沟通,增进相互了解。法律服务行业作为企业与个人投资经贸往来的“排头兵”,积极推动国与国之间法律服务行业的沟通与交流,从而更好地给企业与个人提供相关的指引与建议,引导企业与个人增强数据安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并提升数据合规能力。
二、以相关数字经济建设带动相关制度、规则与标准的衔接。
第一,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标准的衔接。如通过多边或者双边机制,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上,依托共同成立的标准组织形成互联互通的相关建设标准,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重大基础性问题。第二,以电子商务发展带动数字贸易规则的衔接。中国可以通过双边与多边机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环境,采取分类分级的方式,建立相应的以数据自由流动为基本原则的数字贸易规则,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本地化、数字税等问题上,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环境,采取分类、分级、分步的方式来实现安全前提下的数据自由流动。第三,以人民币国际化和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金融规则。一方面可以通过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及其他贸易形式,形成双边贸易之间的金融稳定机制,另一方面辅之以“分布式”的区块链技术解决其中的安全问题,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畅通、可持续的金融规则,以此来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在数字丝绸之路中的比重。
三、建立多边与双边的评估保障机制,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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