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企业支招如何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刘鹏飞)2019年9月11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主楼3楼宝安厅举行的“以法兴企”文化沙龙活动中,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尹庆玲提出了困惑他们已久的问题: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规定了保密条款,约定员工在职和离职都不能泄露属于公司机密的信息。但有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离职后带走我公司的客户信息和技术信息。我们认为他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不满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件。所以,她就这个问题向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请教: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企业向专家提问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暨南大学法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导师金泳锋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回答:
专家为企业答疑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它是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收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内容里,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比较抽象的,或者说规定的内容比较宽泛。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在现实中的诉讼中有一个突出问题:法院在判案的时候首先思考和确定的第一个要件是你们之间争议的点是不是商业秘密,这是非常重要。
二.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但最终没有用?
(1)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商业秘密: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明确约定何为商业秘密,而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经常看到很多企业朋友在写合同的时候就是一句话:员工要遵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这个条款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条款有用,但有时候进入诉讼就会变得没有用。因为第一个逻辑前提你没有明确,那就是什么是你的商业秘密。你会发现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其实都是商业秘密,但是如果没有约定,那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2)企业没有明确的保密措施:同时法条还有一点,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什么意思呢?首先企业自己除了要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之外,还要有明确的保密措施。如果这是一个秘密,你放在一个大家都能够获取的地方,你怎么能说它是秘密呢?何为秘密?就是你拿不到,我有保密措施。可以明确跟企业家朋友说,措施不一定要生效,但是一定要有。就像我们家里要挂一把锁,可能不能防小偷,小偷可以撬开,但是要有锁存在。
三.在法院的司法接见和司法判决中,企业胜诉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约定秘密,而且要清晰。我们可以将客户名单、来料加工渠道、价格、技术等,都明确约定在保密的范围内。
(2)在过程中也要有明确的保密措施,一则证明这是秘密,二则是作为后期法院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来保留。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秘密,而且有保密措施,这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更看重事实,法律永远寻找的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无限接近的法律事实,证据是最重要的一块。我再次建议各位企业家朋友,约定清楚你的秘密,而且要有保密措施。
在保密措施中我再给大家一个小窍门,特别是企业大了以后怎么行使保密措施。很多时候重要会议一定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最终要签字,而且要约定这些会议纪要都是我们的商业秘密。有这样一句话,下面再加上每一个人的签字。那保密责任、保密义务、保密内容都全部明确化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留下证据证明我们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我们的保密措施是什么,最终每一个人落实到身上的保密责任、保密义务、保密内容是什么。不同员工的层级,他们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是不一样的,接触到的技术信息内容也不一样,这是在保密措施里需要细化的。
四.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1)保密措施和合同里的商业秘密内容跟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紧密联系:建议各位企业家朋友,保密措施和合同里的商业秘密内容,跟竞业禁止进入条款可以在一块也可以不在一块,但是要跟什么紧密联系在一起呢?跟劳动合同,跟员工手册。
(2)建立多维度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各个企业在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不要只用一招,要多维度的保护,而不是单一手段。所有法律保护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单一手段必然有漏洞,我们要海陆空全面覆盖才有胜算,如果只有一个措施是不够的。保密整个制度来说,我的建议保密制度加你的员工手册、加劳动合同,再加上其他所有的补充意见或者是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丰满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制度本身如果往后追究,它是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是可以介入的,但是公安机关介入的前提是需要你提交相关和初步证据。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关乎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时一定要约定清楚,不要简单一句话。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不仅会议纪要中要有明确表示,岗位职责也要有明确表示,和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都要建立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来源: 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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