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目前企业融资贷款难,交易欠款严重,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又遇到了执行难。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老赖制定了很多对策,但是我们总感觉到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对于相关的恶劣行为,各级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能不能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在打击的过程中作为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比如向哪一个部门举报反映,以及怎样出示证据,请各位专家答疑解惑。
专家答疑一:
通过诉讼讨债,法院肯定有责任要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法院判决没有得到执行,司法正义彰显不出来,这就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近些年来,对解决这个问题社会呼声很高,法院也做了很多工作,今年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已经郑重向全社会承诺,要用2-3年的时间彻底解决,真正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司法的总体姿态。
目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这些措施现在是有比较明显的效果。措施包括现在我们在银监会、金融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和全国大约三千多家金融机构实现联网,与公安、民航、铁路也都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这些联系,对不执行判决的,也就是你所说到的“老赖”,我们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最初是不准许你坐飞机,现在高铁也不能坐、星级酒店也不能住。各方面的手段配合也很好,无论是交通部门还是金融机构,买飞机票、买高铁票,自动就会跳出来黑名单就不行,住酒店也是同样的。这些措施现在是有一定的效果。
是不是还要有更严厉的制裁惩罚措施,这个制裁惩罚措施从我们制度来说是有的,我们从民事诉讼法里规定了妨碍诉讼和妨碍执行的一些制裁措施,从刑事立法规定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当然有一定的条件,目前来说数字我还没有掌握,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极端一些的例子故意藏匿财产的,如果一查证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就会按照刑法来追究。尽管是这样,可能还有一些情况下“老赖”宁可我就不坐飞机了,藏着钱你法院还是找不着,法院判决了债权人的债权还是实现不了,这种情况客观上也是存在。一方面法院是积极发现线索,在坚持这些措施的同时,法院积极的用好两个手段,一个是执行手段,再就是现有的制裁手段。另外刚才也有说到,如果我们的当事人、债权人申请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说你的律师、你的法律顾问,或者你其他的生意伙伴给你提供信息了,他在什么地方可能会存有什么样的财产,无论是资金还是其他财产,你从任何渠道发现了,你的前提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并且已经申请执行了,就向受理执行的法院提供信息。现在法院系统从内部监督来说应该是很健全的,你找那个法院去,他会很热情很积极很高兴接待你,因为你这个案子没有执行,作为法院自己的考核,对我自己也是一个负担;如果说你能够提供欠你钱的老赖信息,可能执行员都会感谢你,因为我也在找,你用你的渠道找,无论从什么渠道来,提供信息给执行员,执行员很快会采取措施,查明是不是他的财产,是不是可以执行。当然你说到还要不要进一步严厉惩罚措施,那可能就要论证,如果我们现在执行措施不严,今天这个意见我也会带回去。
专家答疑二:
刚才企业家提到的这个问题有普遍性,目前深圳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受理了大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即使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是也要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充分对自己的承担能力,不要因为一时的资金短缺签订对自己不太有利的协议。比如说我曾经处理过关于风险融资对赌的仲裁案件,其实是深圳本土生长起来的企业,经营这家企业已经十多年,但是由于资金短缺就跟风险投资公司签订对赌协议,说我一年的利润要保证能够增长10%,必须要在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上市。这家企业经营是不错的,但是怎么保证下一年达到利润增长10%呢,一旦达不到那么就要赔偿对方多少钱,正好又赶上证监会暂停上市,到最后这个案件仲裁,一家科技企业因为这份对赌协议,将十几年的心血付诸东流,也是非常可惜的。
出现民间借贷纠纷争议还是要及时进行法律救济,通过法院、通过仲裁。仲裁是一个比较快速的,通过社会上的专家来解决争议的办法,民间借贷纠纷是要在一个月做出审决和裁决的。案件一旦进入仲裁和诉讼环节,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本着非常积极的态度,比如说要进行积极的举证。我上次处理一个案件,也是福建人,本身是美容医院的院长,而且是非常优秀的美容整形专家,回到当地时当地说你可以投资一家企业,于是将钱借给当地的企业,后来这家企业就没有还钱。仲裁的过程中医院院长觉得自己满肚子的委屈,说自己确实借钱给他了,但是证据非常薄弱,你的转帐记录,互相之间如何沟通的,包括你什么时候要款来证明你的时效问题,这些都是要举证的。这个医生就问仲裁员说你们认为应该举证我就举证吧。这不是法官或者仲裁员认为应该举证,他们是处于中立位置,应该是当事人进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你要通过自己的证据,说的再好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都是没有办法的。你要通过自己的证据说话,要让别人信服这个法律事实是存在的,才会做出对你有利的裁决或者是判决。
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欠款当事人不到庭的现象比较多,民间借贷案件大约有70%的被诉人不到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是仲裁规则规定,经过合法的程序,如果你还不到庭,你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当事人认为反正我欠别人钱了,你们随便判吧,这种态度对于自己是不利的。到庭了你就可以就欠款、还款,包括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进行抗辩。企业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要善于利用证据保全、诉讼保全等诉讼手段或者是技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
我是从事房地产产业的。这几年整个融资环境不是那么好,想在这里请教一下专家和领导,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何防范一些融资安全和资金安全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几年大环境下有哪些新的注意点,请专家指出。
专家答疑一:
房地产行业的融资和资金使用怎么防范风险,这是一个大问题,各个行业里房地产对资金的融资和使用数额是巨大的,使用周期也长,风险显而易见也是比较明显,特别是在当前这种国际国内经济下行,特别是国内深化全面改革有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对融资贷款也有很多新的规定,包括银行。对房地产行业来说再融资乃至资金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显而易见目前是有高发的态势。
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无非是有这么几个,一个是向银行贷款,二是民间融资,三是通过相关股权的融资方式,四是通过海外进行融资。这些融资如果没有做好风险评估,没有依法依规进行,里面的风险是时时存在的。比如说大部分还是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收紧之后,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做到银行贷款,往往会采取虚报相关的项目、虚报相关的资料,和银行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勾结取得贷款。这里面的案例不少,经侦部门这些年办的案件也很多,2010年广州就办过一个案件,也是一个很大的房地产企业,为了更好的融资和扩容,取得利益最大化,先后和交通银行内部人勾结,用30个空壳公司相关资料先后向银行贷了90多个亿,投入三个大的项目,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不管资金链断裂不断裂,这样的行为肯定是骗取银行贷款,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纠纷、行政处罚风险。民间融资是目前比较突出的方式,向目前不同的特定对象,采取高息吸收或者是借贷的方式筹集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资金。目前也有爆发很多问题,往往会通过民间不特定对象,以一个项目为宣传,以高息固定收入回报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相关筹集资金,往往资金一旦断裂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一个罪名,也就是说就会形成刑事犯罪。2014年惠州市经侦支队就办了一个案子,也是很大的案子,因为资金链断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一个亿,在销售过程中不理想,这笔资金无法定期归还给借款人,这个公司就破产了,房地产老板就逃跑了。这就涉嫌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项目法定代表人就必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股权也好,海外融资也好,其他融资渠道也好,都会涉及到刑事方面,比如说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海外融资可能也会涉及到洗黑钱。再比如说串通招投标拍地降低成本,这也是犯罪。基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多说了。
风险怎么风范?从我们办案的角度来说必须有法律风险的意识,每一个项目要意识到融资融进来之后就会承担风险,这是肯定的,因为这里面有利息。另外必须有管理风险的制度,融资之后资金怎么使用,必须要有完整的制度进行管理。必须要依法融资,必须是要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法律规范,比如说向不特定对象民间高息融资这是不允许的。再就是融资的多元化。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审计审查,这些钱究竟用到哪里去了,有没有被下面人挪为他用,内部管理有没有出现问题,或者是有别的风险隐患存在。
专家答疑二:
房地产企业也好,或者是其他企业,在融资方面也好,在其他经营活动方面也好,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我觉得可能主要是有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风险。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来说,最近我们处理了一个案件,一个房地产企业本身是人家欠他七千万,但是因为收不到钱,对方债务人就给他出主意:我们就通过网络集资,将这个钱收到之后还给你。双方一拍即合。本来他是有正当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是最后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他也抓起来了,教训也是很深刻。因此,当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通过合法方式,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就有可能因维权方式不当而招致发了风险。
二是投机经营带来的法律风险。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机取巧,打擦边球,或是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比如有一个效益很好的药品企业,有生产批文等。但是为了抢占市场,在生产质量文号还没有批下来的情况下,违法进行药品生产,被司法机关查处。一个很有前景的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三是企业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违法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第一,不走正常的融资渠道,而是向社会高息揽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假借办企业之名,进行集资诈骗;第三,经营不善,企业亏损,负债逃逸;第四,资金管理混乱,被非法挪用、侵占;第五,骗取银行贷款。
四是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为了拿到项目,打通关系,使用行贿、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最终把企业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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