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宪法的实施特点主要是政治实施和法治实施,西方很多国家就不存在政治实施,更多的是法治实施,甚至主要是司法实施,比如很多国家有宪法法院,直接由法院判决,判决出来它就有一个指引。我们国家首先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政治实施,宪法修改以后会全社会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党中央、国务院就全面地部署动员,要学习贯彻宪法,整个社会要养成尊宪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协会会长,我今天上午跟广东省法学会和广东省总工会举办宪法宣讲活动,这已经是第29讲,7个月的时间,宪法宣讲的受众已达32000多人,全国很多地方、政府、社会各方面,都在进行宪法的学习,这就是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治动员,这是我们非常行之有效的一个做法,所以我们的宪法实施相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有一个政治动员和政治实施的过程。
另外一个是法治实施,法治实施有几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机关的实施,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我们所有的法律其实都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有些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比如监察法,但是也有很多法律并没有写明说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是不代表它不是根据宪法,比如像劳动合同法可能就没有特别去描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实际上就是不能违宪,如果违宪,这个法律就会没有效力。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情况。
司法,比如说法院,首先依法独立公正去审判,这就是实施宪法,法院的独立审判本身就是宪法授予的权力,它的审判不受任何组织、机构、团体、个人的干预,这个就是实施宪法。
行政机关如何实施宪法?首先我们国家很多法律的立法不是单纯由人大来立法的,更多的法律首先是部门先拿出草案,比如劳动合同法,首先是人事部门拿出草案,再到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现在重组到司法部了),像房地产建筑的法律,是住建部这样的部门先拿出一个草案,然后再到法制办,法制办经过进一步的优化完善,再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现在叫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审查、修改、完善,最后再提交常委会,有一些更重要的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一个过程说明我们的行政机关本身就参与了法律的制定,而法律的制定本来就是通过宪法来制定,同时我们部门在制定的时候就会考虑到将来这个法律实施,我作为管理部门,我怎么行使这个权力,怎么落实这个法律,它已经一并都考虑了。这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宪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感受不到作用(宪法当然就没有生命和权威),当然有很多人的确会认为由于宪法没有司法化,在民事判决中暂时就没有办法去引用宪法的条文,所以有些人就认为宪法是闲法,是无牙的老虎,其实这种理解是偏颇的。宪法是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本来就是根据宪法来制定,我们引用了某个法律的基本法、部门基本法的条文,其实也是宪法本身发挥了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不是说我们非得要直接引用宪法中的哪一条来证明宪法有作用,我们不能得出这样一种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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