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宪法里规定得非常清楚。主动审查,根据宪法规定,一个是叫批准审查,《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必然要进行审查,而这一审查的任务具体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委员会去行使。第二是叫备案审查,《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但同时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备案。
无论是批准审查还是备案审查,都是属于主动审查,当然还有被动的审查,就是所谓经请求来启动该审查。经请求启动审查按照《立法法》第99条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7条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的规定,有权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启动合宪性审查主要有这么几类主体,有权提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这当然就是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审查,所以大家会看到能够有这样的主体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部门都能提出。
这就是当下《宪法》合宪性审查方面的一个程序和规定,我们更多的是在事前审查,当然还有事中审查,事后的合宪性审查,更多的是违宪的,比如刚才说的收容审查,这个规定存在那么久了,是否违反了宪法,这就是违宪性的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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