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2017年修法确立的,但在这以前我们进行了几年的改革试点,最早是从环境领域开始,实践中环保问题比较严重,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可以启动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原有行政诉讼制度只能是受违法行政影响的相对人提起。如果政府的违法行为不直接影响到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组织的利益,即不直接侵害个人权益,就不能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但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环境利益,侵害了大家的利益,公共的利益,在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起诉机关来启动这个程序,所以公益诉讼的试点也是针对以往行政诉讼的不足开始的,由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公益诉讼。经过几年的试点,慢慢推开普及。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办理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全国县级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已做到全覆盖。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当然,行政公益诉讼在我们国家还是刚刚起步,它的发展空间很大,政府很多的行为都是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范围。公益诉讼和监察制度不太一样,监察机关主要关注的是官员有没有违法犯罪,而公益诉讼主要关注政府行为是不是合法,所以它一个是对官员的监督,一个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只有这两者都监督到位了,才不会留下漏洞。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有很好的效果。像大家都知道的环境污染,原来都知道存在污染,但没人纠,现在如果有污染,老百姓不去纠的话,我可以去公诉机关申请,公诉机关去检查、去要求你改,你要是不改的话,就通过诉讼来纠。这个效果还是蛮好的,我觉得对于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很有力度,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制度,这个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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