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不完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首先是转变观念的问题,我们的司法机关不一定都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我们的公权力机关不一定有很好的法律理念与法律思维。我们司法机关介入到一些经济案件中,一般是合法正当的,因为这些企业或者是个别企业家确实是侵权违规了,确实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也有相当一批案件企业或者是企业家是没有违法行为的,只是有一些经济纠纷,你本该用经济的手段,用民商事的手段来处理,你可以举报,可以民事诉讼,没规定你可以采取刑事措施。现在动不动就抓人,逮捕、拘留企业家,而且逮捕拘留之后又给你超长期地羁押,法律规定24小时律师可以见,不让见,法律规定的时限是三个月羁押期,它给你半年或一年,那个企业就完蛋了,企业家一进去以后没有声息,那整个企业就完蛋了,这是个很大的问题。第一,它是不是可以动用刑事手段,这方面首先就是一个前提;第二,一旦进入到刑事领域,你也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这里面涉及到基本的法律依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这些法律上都有规定的,所以得按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来。对于公权力机构、司法机构如果违反了这一条,那就要追责,一追到底,不能姑息,否则的话那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现象就蔓延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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