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宪法,但是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又都有所不同,都不一样。说明宪法本身的核心功能和基本的价值都是能够得到认同的。但是宪法都必须要和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基本国情相结合、相适应,它才能发挥作用。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宪法是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价值哲学,那我们国家的宪法核心价值可以总结成追求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这可以追溯到近代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民族不独立,国家的主权不完整,所以历代的仁人志士都以国家独立、富强作为目标。
我们国家的宪法,比如说“八二宪法”,它把我们国家的奋斗目标写成“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次宪法修改还是“要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以我们的目标里面“富强”仍然是我们国家——无论是中国共产党人,还是历代的仁人志士、普通老百姓孜孜以求的一个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因此我把我们国家的宪法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或者说宪法的中国性,理解为是富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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