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央采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或者说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之后,中央授予更多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目的就是希望各地方能够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制定更多的与各个地方实际相适应的一些法规,从而为各地的自治、共治、共享创造一个更好的条件,它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地方立法机关当然就应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目前是在探索时期,因为这个立法权授予大概也就是四五年的时间,很多地方还在学习,但是我想,要想创新地方立法工作,就必须改变一个立法观念,地方立法的工作必须扎根于各个地方,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也就是说它必须面对当地的居民、当地的市民开门立法,而不是脱离地方的实际需要,所以地方立法作为的空间非常大,但是要求它必须以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为中心,我相信这也是中央的意图所在。
我们讲立法强调要坚持科学性、要坚持民主性,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是它的两个特征,但是科学性,我们更多的是听取专家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当然要听取,但是立法的民主性就更重要,因为立法的民主性意味着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得到当地市民的拥护,所以如果各地能够真正地面向它辖区内的居民去立法,解决这些居民的实际需要,我相信地方立法一定会闯出一片空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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