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30日至31日,由广东省法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和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在新疆喀什举行。论坛期间,来自广东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以法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主题建言献策,提出真知灼见。为使广大读者及时了解各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现将部分专家的发言刊发如下,敬请关注。
中国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与“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刘晓春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共建“一带一路”需要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国际仲裁领域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不断探索中国国际仲裁的创新发展之路。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先行探索为视角,中国国际仲裁近年来主要实现“六个最新发展”。
一是治理结构国际化的最新发展。2012年,中国深圳经济特区在全球率先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实行法定机构改革,确立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的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境外法域,有利于在制度安排上稳定“一带一路”中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独立性和国际公信力的预期。
二是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的最新发展。早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启中国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现行仲裁员名册中1547名仲裁员来自1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占36.7%,实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全覆盖,有利于通过丰富仲裁员的构成满足“一带一路”不同国家当事人化解纠纷的需求。
三是仲裁规则国际化的最新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进行仲裁规则创新,帮助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确保仲裁庭组成的中立性和透明度;主动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作为审理“外国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的规则,并将香港作为默认仲裁地,融合大陆法与普通法优势,有利于通过规则衔接满足“一带一路”不同法域当事人化解纠纷的需求。
四是案件结构国际化的最新发展。2022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人民币1272亿元,案件当事人累计覆盖138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和中亚、南亚国家的全覆盖。
五是纠纷解决模式多元化的最新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探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HDR(Harmonious Dispute Resolution,和谐解决纠纷)六种新模式:展会调解+深国仲仲裁、商会调解+深国仲仲裁、网上调解+深国仲仲裁、港澳调解+内地仲裁、外国调解+中国仲裁、资本市场纠纷“四位一体”解决新机制。其中,自2007年开始,在中国商务部的支持下与广交会共建“展会调解+深国仲仲裁”机制,化解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当事人覆盖120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中国特色HDR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有利于为“一带一路”中外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更多的选择。
六是国际合作布局的最新发展。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化解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仅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国际组织有长期合作,还在美国洛杉矶等地设立海外庭审中心,在非洲共建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在欧洲与瑞士、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的主要仲裁机构建立庭审互助合作机制,在亚洲与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斯里兰卡、韩国等国家的主要仲裁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香港创设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构建“深圳+香港”跨法域“双城两院”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服务中外经贸合作。
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3年在新疆喀什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作为“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平台投入使用,其重点服务对象是中国和中亚南亚国家的企业。深圳是中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中国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窗口;喀什是中国最年轻的经济特区,是中国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窗口。广东和新疆共同建设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可以更好地、有机地联通两个窗口,有利于将中国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经验和成果叠加到喀什,与中亚、南亚法律界和工商界共享。中亚、南亚各国的法律界和工商界可以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共同参与国际仲裁合作,共同促进“一带一路”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发挥专业咨询机构作用
助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行稳致远
郑刚 东方锐眼风险管理公司执行董事
“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提出十周年,如何将中国强大的制造业产能与工程能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丰富市场与资源潜力有效落地对接是共同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真问题”。以“法治合作”为基础的双边与多边规则对接与配套“软实力”提升是改善东道国投资环境,保障中国企业更好参与“一带一路”合作的基础。
一、中国企业应树立以合规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指导思想。
中国走出去企业应对风险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合规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深入地研究各国法律、政策的细微处,理解其精髓,将遵守东道国法律政策作为企业风险防控的基石。这样才能在各种不确定性中以“守法”和“合规”保障企业的行稳致远。
二、针对东道国法律机构与中国法律工作者,应加强联合研究,针对双边合作中的新贸易模式,弥补政策法律短板,为双边合作创造透明、公正的法律与制度环境。
中国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中亚五国中目前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支付和支付系统法》和更新的《电子商务法》,走在中亚五国的前列。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亟待有专门的法律与配套措施提供保障。为此,建议中亚五国与中国法律界加强合作研究,为未来制订出台电子商务法律与保障机制提供专业支持。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假冒侵权产品,保护东道国消费者与中国守法品牌企业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是另一项需要双方执法部门与专业咨询机构密切协同的领域,东方锐眼风险管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有多年经验,曾利用数据分析和图像识别技术帮助不同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发现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品牌企业和消费者免受欺诈和滥用行为的侵害,保护东道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专业咨询机构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建立事前风险评估与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进行事前调研——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在内的项目风险评估。其次进行事前培训——出国人员国情跨文化沟通培训。接着进行设计商业模式与交易结构——使项目符合各方利益,以及设计并执行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围绕中国项目周边社区创造良性社会舆论环境。最后进行风险应对——开展危机管理,保持业务可持续与业务可控。
五、建立东道国司法机关与中国司法、中国法律专业协会的定期沟通协调框架。
仅仅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是如何适用的,这些只有对该国法律非常熟悉而且处理过类似项目的执法机关、律师协会等才能胜任,因此有必要建立司法、律师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
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协办:南方新闻网